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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方案设计要点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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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摘要:阐述了编制化学合成制药行业排污自行监测方案的依据,分析了化学合成药物的生产过程和污染排放特点,提出了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制定监测方案。以及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的注意事项,明确了专项监测方案的设计原则和自行监测信息记录的相关内容。

开展企业排污自行监测,是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放的基本措施之一,是实施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支撑。化学合成制药工业企业自主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关键工艺参数监测、治污设施处理效果监测四个方面,其中污染物排放监测是企业的主要数据来源'排污申报。根据化学合成药物的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

1 自行监测计划编制依据

化工合成工业排污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涉及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气、噪声等各个领域的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取样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各种监测指标因素的方法。为在监测方案编制中有序、有效地运用这些标准和规范,使监测方案能够反映国家监管要求,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现状特点,原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通用导则》《(HJ 819—2017)(以下简称“HJ 819”)和《化学合成制药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HJ 883—2017)(以下简称“HJ 883”)是用于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其中,“HJ 819”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导制度中的纲领性文件,起到统一思想和要求的作用;《HJ 883》是根据化学合成制药行业污染排放的特点,对通用要求进行的具体细化。两者都是化学合成制药企业在制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时需要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标准和规范。一般情况下,企业可根据《HJ 883》编制自行监测计划,《HJ 819》未涉及的内容可按照《HJ 819》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化学合成药物生产过程及污染排放特征

药物化学合成是化学药物原料生产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利用一个化学反应或一系列化学反应来生产药物活性成分。具体生产过程是通过化学反应合成药物的有效成分,或修饰药物中间体的结构得到目标产物,再经脱保护、分离、萃取、精制、干燥、干燥等工序得到最终产品。其他过程。化学合成和医药的每个生产环节都会产生污染物制药纯化方法,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此外,大量生产设备的集中运行也会产生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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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我监测计划的主要内容

企业自行监测计划的核心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因此,化学合成制药行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主要围绕以上三个要素进行。根据排污特点,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和噪声三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虽然不需要监测,但考虑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企业应在自行监测计划中明确提出管理和记录的相关内容。

3.1 监测点的确定

3.1.1 废水监测点

化学合成制药企业的废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排放口一般包括污水排放单元的主要废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单元车间的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排污口排放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事故废水等,实施自行监测的企业必须在主要排污口设置监测点。排放Ⅰ类污染物的企业,即在环境中难以降解或可在动植物体内积累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长期不利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污染物的,必须在车间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监测第一类污染物。考虑到企业生产过程中部分污染物可能通过雨水排放系统进入外部环境,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并在雨水排放期间进行监测。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企业,还应当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致突变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监测第一类污染物。考虑到企业生产过程中部分污染物可能通过雨水排放系统进入外部环境,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并在雨水排放期间进行监测。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企业,还应当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致突变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监测第一类污染物。考虑到企业生产过程中部分污染物可能通过雨水排放系统进入外部环境,排污单位应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并在雨水排放期间进行监测。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企业,还应当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排污单位应当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并在雨水排放期间进行监测。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企业,还应当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排污单位应当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并在雨水排放期间进行监测。一些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的企业,还应当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

3.1.2 废气监测点

废气监测点分为有组织监测点和无组织监测点两大类。有组织的监测点主要根据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污水的节点设置。化学合成制药企业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配料投料、反应、分离纯化、成品四个步骤。各工序的生产设施设备都会排放废气。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辅助工序和生产设施,如有机溶剂回收、危险废物暂存和焚烧设施、各类储罐等,其排放的废气也应纳入监测计划。上述污水产生和排放节点应设置相应的废气监测点。无组织监测点一般布置在厂界的下风向。为充分了解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还应在上风向布置控制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国家标准颁布后,应根据其要求增设相应的监测点。为充分了解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还应在上风向布置控制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国家标准颁布后,应根据其要求增设相应的监测点。为充分了解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还应在上风向布置控制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国家标准颁布后,应根据其要求增设相应的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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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噪声监测点

噪声监测点的确定,应当根据企业对周围声环境影响的实际反映。一般设在厂区内靠近声源的厂界,或厂界外有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点的厂界。设置监控点。

3.2 监测指标的确定

3.2.1 一般原则

监测指标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

废水监测指标的确定依据《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包括常规指标和特征指标两大类25项。特征指标主要包括有机污染物、各种重金属等。

废气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恶臭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四类。不同生产环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不同。例如,颗粒物主要在固体进料、分离纯化过程的干燥阶段、成品包装阶段进行监测。恶臭浓度主要监测废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和无组织排放物。监视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化学合成和制药全过程的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具体指的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测试方法和评价标准,暂时改用非甲烷总烃指标。特征污染物指标包括三类:一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等;二是恶臭污染物,包括硫化氢、二硫化碳等;三、酸碱废气监测因子,包括氯化氢、硫酸雾、氨气等。目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指标主要来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以及各地列入相关地方标准的污染物,由国家制定。医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根据其要求或相关地方标准选用。此外,对拥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的企业,还应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规定的指标纳入自行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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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指标主要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有关规定,设定厂界噪声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作为监测指标。夜间监测时,还应注意并记录最大声级。水平 Lmax。

3.2.2 监测指标的选择与补充

虽然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设定,但由于化合成药企业原料及生产工艺复杂,监测指标设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特征污染物指标,主要根据原辅材料、产品、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执行。

监视器。

(二)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制药纯化方法,企业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指标、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和法规明确要求的特征指标、经核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经确认排放的企业还应当进行自行监测。

(三)企业无法通过理论分析确定单位排放特征污染物指标的。建议选择有代表性的生产条件,开展全周期、全指标的调查监测,并根据调查监测结果确定自行监测计划中的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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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测频率的确定

3.3.1 一般原则

《HJ 883》规定了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频次。不同的监测指标有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同一监测指标因排污口/监测点不同而有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对排放量较大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化学需氧量、氨氮、焚烧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自动连续监测;等频自行监测,并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自动连续监测。

3.3.2 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监测频率是指监测周期,即每隔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自我监测,每次监测过程中采集样本的数量和时间间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例如废水中悬浮物的监测频率为月度,即每月监测一次,每次监测应符合《地表水与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T 91-2002)。监测日采集了三个代表性样本。另外,《HJ 883》规定的监测频率为最低频率。

4 特情监测预案编制

在化学合成药物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将多个生产设施设备的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后集中排放。在此情况下,可在集中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指标应覆盖相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所有监测指标,并按最严格的要求执行最低监测频次。

大型医药企业往往建设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接收的污水不仅包括化学合成制药废水,还包括发酵、提取等其他类型的制药废水。在此情况下,在自行监测方案中,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处理后主要废水排口的监测内容应覆盖涉及的生产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要求。

对医药企业自备的火力发电机组(厂)及配套动力锅炉,也应进行自行监测,方案设计按《自备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电及锅炉排污机组监测》(HJ 820-2017)。

5条信息记录

企业在实施自行监测计划过程中,应完成并保存三类信息记录:一是与自行监测直接相关的监测信息记录,包括各种采样记录、样品分析记录、仪器使用和维护记录等。 , 和分析记录。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记录等;二、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综合利用、转移、转移目的地的相关记录;三是相关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数量、产品产量、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水电消耗量、运行记录等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运行记录是污染排放自行监测的重要基础数据。化学合成药物属于精细化学品范畴。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是动态变化的。除了制药行业固有的间歇生产和批量生产特点外,监测的时机也很重要。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因此,化合成药企业在开展自主监测时,必须详细记录生产经营相关信息,证明污染排放自行监测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的,确保自行监测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正常生产情况。排污情况,确保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结语

化学合成医药行业是污染排放监管的重点行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和具体实施,确保自行监测。数据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有力支持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