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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与案外人异议

2022-11-16

一、规则概述

案外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否排除刑事判决中财产相关部分的执行问题,不适用于案外当事人执行异议。

二、案情概要

1、2013年7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2013年9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邦公司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禁止何某退出,并禁止富邦公司支付逾4700万元应收款项。与本案无关的富邦公司另一股东龚先生反对执行,认为龚先生与何先生于2008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意向的真实表达并且是合法有效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营业收入权方面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3、2015年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龚某异议。

刑事责令退赔如何执行

4.龚某不服,提起异议外人执行之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龚某持有富邦公司80%的股份,驳回龚某请求确认何某持有该股份的收益归龚某所有。

5、龚某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龚遂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3.法庭推理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某刑事判决涉案部分财产的执行应适用何种法律程序,与本案无关的龚某主张:对要执行的财产拥有实质性权利。

本案属于执行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刑事责令退赔如何执行,不法分子非法占有、处被害人财产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本案执行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福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是“追回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所得并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何某某退还被害人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财产刑事判决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刑事责令退赔如何执行,或者案外单位主张执行客体足以妨碍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本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福知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作出。因此,与此案无关的龚,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主体主张权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执行裁定后,与本案无关的龚某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法院申请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受理龚某案外人异议执行案,

综上,在何某涉部分执行财产的刑事判决中,龚某作为外人提起的诉讼,不在人民法院受理外人不服执行之诉的范围。

4。结论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异议旨在解决民事判决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在涉及部分执行财产的刑事判决中也可能出现执行异议,但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并不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而是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只有在有一定迹象时才能适用,而不是自然适用,这一点值得注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在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